(2015)渡法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重庆隆升摩擦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创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隆升摩擦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创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166号原告重庆隆升摩擦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新开寺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0941982-9。法定代表人张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显荣,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创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法定代表人岳君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重庆隆升摩擦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创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隆升摩擦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0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隆升摩擦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隆升摩擦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园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