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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1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10614号原告李某某,女,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某,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沈愈,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阳,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竞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游华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