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执行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陈兆彬与福州森盛物流有限公司、张自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兆彬,福州森盛物流有限公司,张自国,柳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行字第1476号申请执行人陈兆彬(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91********),男,汉族,1991年5月8日出生,住罗源县松山罗源湾开发区。被执行人福州森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中路436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自国(公民身份号码5129241977********),男,汉族,1977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柳晓军(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4********),男,汉族,1974年6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现住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陈兆彬与被执行人福州森盛物流有限公司、张自国、柳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鼓民初字3042号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终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福州森盛物流有限公司、张自国、柳晓军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兆彬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8980.05元,扣除诉讼费1315元、执行费2586元余款已发还给申请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及车辆信息。2014年10月17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8日作出的(2012)鼓民初字3042号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终字第7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家耀执行员 吴明烽执行员 欧松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