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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谢明与北京爱音兴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北京爱音兴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101号原告:谢明。被告:北京爱音兴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燕强。本院在受理原告谢明诉被告北京爱音兴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谢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谢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丹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玮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