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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小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辽宁新天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赵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宁新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168号原告:辽宁新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赵超。原告辽宁新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朱丽娜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新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新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新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新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