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县拾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拾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郑某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张 峰审 判 员 曹四宠人民陪审员 徐 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君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