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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民初字第9号原告:张某。被告:任某。原告张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建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长子任某甲,××××年××月××日生次子任某乙。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无共同语言,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打架。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且有赌博恶习,经亲友规劝仍不思悔改,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任某甲、任某乙依法抚养,抚养费依法承担,财产依法分割。被告任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长子任某甲,××××年××月××日生次子任某乙。原告以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有赌博恶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并称双方已分居四、五个月。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以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心,有赌博恶习为由提出离婚,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任某离婚,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任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凯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