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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谢瑾等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钦,谢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一中执字第72-1号被执行人邹钦,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谢瑾,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邹钦、谢瑾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一中刑初字第2597号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刑终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邹钦、谢瑾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钦全部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瑾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亿三千四百九十七万一千五百一十七元四角五分。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邹钦、谢瑾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  王丽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