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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7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赵子全与陕西玉麟洗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全,陕西玉麟洗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7071号原告赵子全,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夏祥钢,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玉麟洗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陶瓷五金装饰品批发市场西门北排5号。法定代表人倪丹,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男,该公司业务经理,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全与被告陕西玉麟洗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子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25元,退费25元。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雅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