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9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明明与张忠垚、高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明,张忠垚,高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44-5号原告张明明。被告张忠垚。被告高健。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经济开发区。负责人高立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静,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明明与被告张忠垚、高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张明明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忠垚、高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明撤回对被告张忠垚、高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张明明承担。审 判 长 邵 景人民陪审员 李 婕人民陪审员 郝坤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泊美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