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李保喜与张荣荣、时润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李保喜,男,1963年7出生,汉族,宁夏海原县人,住平罗县红崖子乡。被执行人张荣荣,女,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环县人,住平罗县红崖子乡三颗柳村2队。被执行人时润艳,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环县人,住平罗县红崖子乡三颗柳村2队。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罗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汉珍在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崖子支行账户622947810000******上的存款6434.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