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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峡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谢某与峡江县市政园林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峡江县市政园林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峡民初字第25号原告:谢某。法定代理人:谢忠卫。被告:峡江县市政园林所,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水边镇百花路21号。法定代表人:姚春明,该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峡江县市政园林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19元,减半收取为50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永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银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