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峡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谢某与峡江县市政园林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峡江县市政园林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峡民初字第25号原告:谢某。法定代理人:谢忠卫。被告:峡江县市政园林所,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水边镇百花路21号。法定代表人:姚春明,该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峡江县市政园林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19元,减半收取为50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永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银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