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鲁××与李××子女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鲁××。被执行人李××。申请执行人鲁××与被执行人李××子女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1日作出(2010)武民一初字第7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5)武执字第99号。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申请人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99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