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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4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一×与张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times,张二&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4093号原告张一×。被告张二×。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原告张一×与被告张二×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一×撤回对被告张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瑞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亚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