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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深圳XX服装有限公司与黄XX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XX服装有限公司,黄XX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761号原告深圳XX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区。法定代表人苏X。委托代理人李XX,系该公司行政主管。委托代理人伍XX,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黄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公安县孟家溪镇。委托代理人廖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XX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黄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XX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XX服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彩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