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57号原告: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英启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