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与义乌非凡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义乌非凡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6号原告: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耀。委托代理人:XX友。被告:义乌非凡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非凡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