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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田甜与XX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田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一般授权。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0元,退还原告田某。代理审判员  王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