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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商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20-08-03

案件名称

微山汇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枣庄市威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微山汇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市威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薛商初字第1263号 原告:微山汇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微山县昭阳街道办事处西万经济开发区中心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06870689-4。 法定代表人:董艳梅,董事长。 被告:枣庄市威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区常庄镇金河路南。组织机构代码:57165844-7。 法定代表人:任维中,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微山汇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威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微山汇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31元,减半收取2316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微山汇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秀洪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