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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民辖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淄博大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圣诺珂陶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圣诺珂陶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淄博大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辖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圣诺珂陶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原苏州世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法定代表人:王士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大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定代表人:高先霞,董事长。上诉人圣诺珂陶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大工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商初字第12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圣诺珂陶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的规格型号是验收标准,不作为定作合同的内容,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江苏省常熟市,应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2011年5月18日,被上诉人淄博大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世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如因质量问题在甲方法院解决,因货款问题在乙方法院解决。鉴于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明确,该约定无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质量要求为按合同附件“技术要求协议书”,第十条第五项规定“乙方(被上诉人)对于交付的设备要按照自身行业质量安全标准执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附件《设备配置技术要求》对设备的名称、材质、厚度及生产技术等均作了具体要求。虽然从合同的名称看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系买卖合同,但从上述合同的内容看,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系加工定作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加工行为地在淄博市淄川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圣诺珂陶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秀沛审 判 员  刘佩珩代理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