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宿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78号原告宿某。被告李某。原告宿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国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喝酒闹事,弄得家无宁日,原告多次离家,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李某甲、儿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感情很好,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冬天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孩李某甲,现已参加工作,*年*月*日生男孩李某乙现跟随被告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子女,日常生活虽因琐事发生争执,但并未导致相互之间感情破裂,原、被告夫妻双方,应多看到自己的不足,进行自我反省,平日里多进行沟通和交流,共同维护家庭和谐。原告对离婚问题应慎重考虑,其要求与被告离婚,无充分事实和理由,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宿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新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