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流民初字第3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自流民初字第339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谢绍洪,自贡市沿滩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熊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袁 兵审 判 员 曹力平人民陪审员 江明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