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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流民初字第3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自流民初字第339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谢绍洪,自贡市沿滩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熊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袁 兵审 判 员  曹力平人民陪审员  江明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