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洞民初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曾小金与尹岩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金,尹岩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洞民初字第1952号原告曾小金,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尹岩山,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原告曾小金与被告尹岩山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曾小金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小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曾小金负担。审判员 贺远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炜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