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陆广伟与陆广先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广伟,陆广先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陆广伟,农民。被申请人陆广先,农民。申请人陆广伟要求宣告陆广先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陆广伟申请称,申请人陆广伟与被申请人陆广先系同胞兄弟,被申请人陆广先没有结婚,没有生育子女。2012年2月7日,被申请人陆广先打电话给申请人女儿陆玉清说在田东县锦江大道迷路,过后再无家人联系。经申请人女儿陆玉清向田东县公安局合恒派出所报案,张贴寻人启示及动员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陆广伟失踪,并指定申请人为财产代管人。经查,申请人陆广伟与被申请人陆广先系同胞兄弟关系,被申请人陆广先至今未登记结婚,未生育有子女。2012年2月7日,陆广先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女儿陆玉清向田东县公安局合恒派出所报案,以及申请人及其他亲人多方查找,但均没有被申请人陆广先的音讯,被申请人陆广先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9月23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发出寻找陆广先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陆广先仍然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户口簿,田东县公安局合恒派出所报案处理记录、申请人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和住所地居委会的证明、证人廖某、黄某、潘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陆广先下落不明已满二年,虽经公关机关及被申请人的亲属多方查找,法院在报刊上刊登公告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申请人陆广伟为被申请人陆广先胞兄,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陆广先失踪,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4条之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陆广先失踪;二、指定陆广伟为失踪人陆广先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XX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劳靓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