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碾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赵xx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碾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xx,男,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江县看守所。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齐碾检刑诉(20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敬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x于2014年1月5日在刘xx(已判刑)提供的张x的车库内聚众赌博,其抽头渔利人民币(下同)6900元。2014年5月5日被告人赵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赵xx管制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赵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xx于2014年1月5日在刘xx(已判刑)提供的位于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山城花园张x的车库内聚众赌博,其抽头渔利人民币6900元。2014年5月5日被告人赵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被告人赵xx的照片及户籍证明基本信息,证实赵xx的外貌特征及自然状况,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赵xx投案自首的经过及该案的破案经过。(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xx的供述,证明2014年1月5日其帮助赵xx在碾子山山城花园车库内设立赌局,当天参赌人员有十多人,赵xx从此次聚众赌博中抽头渔利的事实经过;2、证人韩xx的供述,证明2014年1月5日聚众赌博中是二福子从中抽头渔利;3、证人佟xx的供述,证明2014年1月5日聚众赌博中是二福子从中抽取红利一万元左右,当天参与赌博的人数有十五六个人,赌资有五、六万元;4、证人姜xx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5日赵xx在赌局中抽头渔利6900元,其负责为赵xx“把水”,参赌人员共计10多人,赌资三、四万元。(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赵xx在侦查机关共有二份供述,基本一致,证明赵xx绰号为二福子,其系投案自首,于2014年1月5日在刘xx提供的赌博场所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6900元的事实经过。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xx赌博,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考虑被告人赵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首成立并自愿认罪,应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x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赵xx非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九百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徐 哲审判员 徐 雯审判员 李在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健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