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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毛福洲确定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福洲,毛福伟,毛吉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126号申请人毛福洲,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毛福伟,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毛吉业,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毛福洲、毛福伟、毛吉业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毛福洲、毛福伟、毛吉业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1月1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毛书训(曾用名毛树训)名下,坐落于莱州市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柞村乡字第15-43005号;土地使用证号:集建()字第25080005号】,归甲方毛福洲、毛福伟共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綦俊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