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行字第9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柯宝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宝海,李利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933-2号申请执行人柯宝海,男,汉族,1972年5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利久,男,汉族,1975年6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柯宝海与被执行人李利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另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志民代理审判员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