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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方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罗海生与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海生,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方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罗海生,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方县。被执行人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北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高秀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罗海生申请执行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已自行将执行标的款14611.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罗海生。现申请执行人罗海生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平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