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刑终字第00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庞保明贪污受贿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刑终字第00157-1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浮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庞保明,男,1957年9月22日出。2011年7月8日被浮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浮山县看守所。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庞保明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作出(2012)浮刑初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保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非法所得1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庞保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以(2012)临刑终字第000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浮山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浮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庞保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非法所得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浮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庞保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O一三年十月八日以(2012)临刑终字第0025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于同年十月十五日以(2012)临刑终字第00254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浮山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4)浮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庞保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非法所得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浮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庞保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临汾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春英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代理审判员 刘韶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霍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