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侯行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陈道峰与闽侯县人民政府、陈道育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峰,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政府,陈道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侯行初字第72号原告陈道峰,男,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甘雪琦、丁永峰,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严金官,县长。委托代理人宋建善,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道育,男,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王丽娟,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道峰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颁发给第三人陈道育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道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捷审 判 员 黄白永人民陪审员 程天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