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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8号原告刘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受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高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在康保县,今年五月份虽来张家口居住,但因无固定职业经常回康保居住,至今连续居住不足一年,所以本案应在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有被告提供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和户籍证明佐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高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翁腾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