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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兰某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某朝,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2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诉刑诉(2014)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朝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国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1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兰某朝来到来宾市兴宾区某公寓旅馆XXX号房间内,以每小包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覃某毒品冰毒二小包,得到毒资200元。交易结束后,兰某朝下楼走到某公寓旅馆门前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得知兰某朝贩卖毒品给覃某后,来到某公寓XXX号房间,将覃某抓获,并从覃某手上提取到毒品冰毒可疑物二小包,净重共0.6克。经来宾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兰某朝贩卖的冰毒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兰某朝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朝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兰某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兰某朝在来宾市兴宾区某公寓旅馆XXX号房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二包毒品可疑物卖给覃某。次日凌晨0时许,公安民警将兰某朝、覃某抓获,从覃某手上缴获毒品可疑物0.6克,从兰某朝手上缴获毒资人民币200元。经鉴定,从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兰某朝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兰某朝于2012年5月20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某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覃某、刘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毒品证明书、通话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以及鉴定意见来宾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朝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某朝犯贩卖毒品罪成立,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兰某朝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兰某朝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判决前主动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兰某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二、已经扣押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宋文新审 判 员  蒙柳明人民陪审员  覃 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小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护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罚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