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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解执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程德利与卫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二)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德利,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解执字第888号申请执行人程德利,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解放区龙泽苑小区14号楼2单元13层西户。被执行人卫军,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车站街丹河电厂家属院1号楼1单元5号。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解执字第888号执行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卫军在银行的存款41000元,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卫军在银行的存款41000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鹏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