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安贵明等与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贵明等,菏泽市人民政府,东明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菏开行初字第3号原告安贵明等38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安颜领、安双文、安贵明、安红春、安金锁、安水然。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爱军,市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存,菏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冀方静,菏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第三人东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东明县南华路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宗学成,局长。原告安贵明等38人不服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东明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贵明等38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达,未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贵明等38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贵明等38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 震审 判 员 何利军人民陪审员 段秋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春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