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邢宝成与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宝成,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邢宝成。被执行人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埕口镇鲁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树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棣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友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