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曹虎军与被告李对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虎军,李对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1290号原告曹虎军,男.被告李对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虎军与被告李对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虎军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虎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全额退还原告曹虎军。审 判 长 黄利梅审 判 员 陆亚莉人民陪审员 程占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