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西乌珠穆沁旗祥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西乌珠穆沁旗祥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景祥,职务:总经理,公司住所地:西乌珠穆沁旗巴拉格尔高勒镇。被申请人内蒙古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占峰,职务:董事长,公司住所地:西乌旗巴彦花镇。申请人西乌珠穆沁旗祥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被申请人内蒙古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内蒙古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西乌旗白音华管委会的未付工程款中的2089778.00元予以冻结,并用申请人的担保承诺人李玉江、柳宪林的自有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西乌珠穆沁旗祥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西乌旗白音华管委会的未付工程款中的2089778.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振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 代 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