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友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叶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友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叶伟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民初字第1221号原告江阴市友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振阳路26号。法定代表人缪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伟庆,该公司行政主管。委托代理人程铭,该公司人事主管。被告叶伟,无业。委托代理人刘修银,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友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叶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江阴市友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江阴市友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阴市友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鸣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凌忆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