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善民初字第2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嘉善协联置业有限公司与王胡冰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协联置业有限公司,王胡冰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民初字第2293号原告:嘉善协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佰云。委托代理人:张宏,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小娟。被告:王胡冰。委托代理人:胡丽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协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胡冰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协联置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嘉善协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