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催字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梁建东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兰民催字66号申请人XX,住所地:济阳县曲堤镇富强街**号(原派出所办公楼*楼)。法定代表人梁建东,总经理。申请人XX山东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90005325613144,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出票人为临沂阳光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9日,到期日为2014年12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雪梅审判员 陈建章审判员 徐进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柏庆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