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石XX与被告崔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times,崔×&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14号原告石××,女,1967年8月18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晓霞,女,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海林市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朝鲜族,农民。原告石××与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春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委托代理人刘晓霞、被告崔××到庭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诉称:1989年10月10日与被告崔××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1990年12月20日出生),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后经常争吵,夫妻关系长期不和。2007年原告去韩国打工,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崔××离婚。被告崔××承认原告石××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崔××承认原告石××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原告石××与被告崔××离婚;二、个人衣物归个人。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春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家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