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周桂梅与郭永超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82号申请人:周桂梅,女,1975年5月19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郭永超,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住沂南县。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郭永超驾驶的鲁QL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金额:2万元),并向本院提供吴学文所有的鲁QLXX**号轻型普通货车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郭永超驾驶的鲁QL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俊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道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