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王玉柱与宁夏大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柱,宁夏大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王玉柱,男,汉族,1971年5月28日出生,大武口区某租赁站业主,住大武口区。被申请人宁夏大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兰县习岗镇新胜村。法定代表人王荣,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玉柱与被申请人宁夏大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玉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夏大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王玉柱自愿以其所有的1万米钢管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玉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宁夏大诚��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王玉柱所有的1万米钢管予以查封。申请人王玉柱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舒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