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定执民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罗恩容与冯重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恩容,冯重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定执民字第1827号申请执行人罗恩容。被执行人冯重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舟定商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月8日10时至22时在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冯重奋名下车牌号浙L×××××大众牌小型轿车进行司法拍卖,买受人罗恩容以最高价115000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冯重奋名下车牌号浙L×××××大众牌小型轿车所有权及相应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罗恩容(522122197307283260)所有。浙L×××××大众牌小型轿车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罗恩容。二、受买人冯重奋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姚信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XX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