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11号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乙(原告陈某甲母亲)。被告陈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此次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超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