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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奇刑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徐某某犯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奇刑初字第00208号公诉机关奇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13日,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4年10月30日被奇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奇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奇检公诉刑诉[2014]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奇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莉、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奇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徐某某负责奇台县半截沟镇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该项政策,审核各村、组上报的农户投保面积,并进行统计、上报、通报,并对人保财险公司的保险理赔清单进行审核后盖奇台县半截沟镇政府公章予以确认。2012年3月,奇台县半截沟镇老葛根村、大庄子村、川坝村部分村委会委员虚报冬小麦种植面积,被告人徐某某对相关统计数据未经审核,即盖章确认,导致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金被骗取,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423543.60元。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损失423543.6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主动将骗取的部分保险理赔金退还,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自2011年任奇台县半截沟镇副镇长,分管种植业、规划、科技、新农村建设等工作。2011年奇台县冬小麦大面积受损,区、州、县三级财政支付一定金额的专款,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对农户种植的冬小麦进行补充投保,并对受损的冬小麦进行保险理赔。2012年春,被告人徐某某负责奇台县半截沟镇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该项政策,审核各村、组上报的农户投保面积,并进行统计、上报、通报,并对人保财险公司的保险理赔清单进行审核后盖奇台县半截沟镇政府公章予以确认。2012年3月,奇台县半截沟镇老葛根村、大庄子村、川坝村部分村委会委员虚报冬小麦种植面积,被告人徐某某对相关统计数据未经审核,即盖章确认,导致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金被骗取,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423543.60元。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截止开庭前,已有部分村委会委员将虚报冬小麦种植面积而骗取的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金退回上缴,金额为99809.6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户籍证明;2、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3、奇台县人民政府奇政函(2012)230号奇台县人民政府关于确认2013年度农业保险地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承诺函一份;4、奇台县人民政府奇政函(2011)160号关于奇台县政策性农业保险配套资金的承诺函一份;5、2012年冬小麦保险工作的安排情况;6、奇台县半截沟镇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五份;7、奇台县半截沟镇老葛根村、大庄子村、川坝村的投保清单,冬小麦保险受损面积确认表,理赔分户清单,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8、奇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三份;9、奇台县半截沟镇老葛根村委会、大庄子村委会、川坝村委会“小金库”账目;10、证人邱某某、李某某、崔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徐某甲、王某某、李某甲、齐某某、郭某某、柯某某、刘某、杨某某、闫某某、张某某、郜某某的证言;1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上证据经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之间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损失423543.60元,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诸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徐某某供认不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方面: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符合可以从轻处罚情节。部分村委会委员已将骗取的保险理赔金退缴,符合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文军审 判 员  罗治军人民陪审员  王振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