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赵备勤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备勤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备勤,无业。2014年9月10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公诉刑诉(2014)1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备勤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力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备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赵备勤先后多次将自己承租的位于本区西兴街道铁岭关路41号的出租房提供给卖淫女“丹丹”、“小惠”(均身份不明,在逃)、杨某(已行政处罚)从事卖淫达200余次,并与卖淫女约定卖淫所得三七分成或者四六分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2014年8月23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赵备勤在该出租房内容留杨某卖淫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备勤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沃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抓获及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赵备勤的户籍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和当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备勤容留妇女在店内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备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备勤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并继续追缴其余非法所得人民币7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费 婧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