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法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朱守志申请执行任鹏楠、徐龙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守志,任鹏楠,徐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法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朱守志,男,汉族,农民,现住址海林市海林镇。被执行人任鹏楠,男,汉族,海林市金州家园洗车行员工,现住址海林市。被执行人徐龙波,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满族,现住址海林市城区。申请执行人朱守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鹏楠、徐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海商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守志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每月偿还朱守志1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任鹏楠、徐龙波尚欠人民币29601.5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每月偿还朱守志1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天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