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行非执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渭源县某某局与刘某某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渭源县某某局,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渭行非执字第0009号申请执行人渭源县某某局。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渭源县某某局干部。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农民。申请执行人渭源县某某局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渭)食药监食强罚申字(2014)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渭源县某某局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渭)食药监食强罚申字(2014)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刘某某在其小卖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两种康师傅红烧牛肉面,其中:标注生产厂家: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标注生产日期20140626;标注保质期:6个月。共购进100桶,销售10桶,零售价3.5元/桶。标注生产厂家重庆市江津区荣德食品厂;标注生产日期:2014年7月8日;标注保质期:8个月。共购进20袋,销售了4袋,零售价5元/袋。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刘某某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两种康师傅红烧牛肉面;2、没收违法所得55元;3、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罚没款合计2055元。要求刘某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渭源县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经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为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渭源县某某局对刘某某作出(渭)食药监食强罚申字(2014)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定职权。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渭)食药监食强罚申字(2014)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渭平审判员 胡建国审判员 张永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芳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