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韩民初字第0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韩民初字第0980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会东,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农民,(从北数第三排)门朝北第三家。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华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纪昕 来自